湖北襄樊此次破获的网络贩卖组装枪支案,是近年来我国公安部门破获众多同类案件中其中的一件。
随着互联网及物流迅速发展,在给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提高便利的同时,也为一些别有用心的非法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可能。通过网络贩卖组装枪支就是其中之一。
据了解,这类犯罪组织严密,隐蔽性极强。他们往往通过微信、QQ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信息,寻找买家;用专业的术语代替敏感词(如:把枪称之为“狗”);分散在不同地域加工组装零件以规避检查等等。
网络贩卖枪支大致分为三类:境外非法流入的军警用枪支(数量极少、价格昂贵、隐蔽性更强),此类枪支一般都是整只贩卖;火药助力发射的的组装枪支和气动力组装枪支。后两者又以气动力数量居多。
这些枪支非法流向社会后,主要有以下几个用途:一是纯粹用于犯罪、报复社会使用。随着国家打击力度的加大,全国黑恶势力如同过街老鼠,日益分崩离析,此类枪支的市场也趋于归零。二是户外打猎的爱好者。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方都已明令禁猎,但由于警力严重不足,很多偏远地区还是给那些偷猎 、盗猎的人员留有空白,此类枪支以火药和气压助力为主。第三是枪支收藏爱好者个人收藏。很多民间枪迷会通过网络购买配件,回家自己组装,然后独资欣赏、把玩。此类枪支千奇百怪,但对社会没有明显危害。
我国是世界主要大国中对枪支管控最为严厉的国家之一,为惩治涉枪犯罪,我国《刑法》规定的涉枪犯罪往往都被科以重刑,其中一半的罪名还规定了死刑。
2010年12月7日,公安部以内部通知的形式向各厅级公安机关发布了修正后的《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》,将枪支的“鉴定标准”统一规定为如下:
1、凡是制式枪支,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,一律认定为枪支。
2、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(包括自制、改制枪支),一律认定为枪支。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,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,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,一律认定为枪支。
3、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,按照《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》(GA/T718—2007)的规定,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.8焦耳/平方厘米时,一律认定为枪支。
4、对制式枪支专用散件(零部件),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(复印件)和件号的,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(零部件)。
5、对非制式枪支散件(零部件),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(零部件)相同功能的,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(零部件)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罪名为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罪。该款规定: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,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罪,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管理的法规,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、死刑。
鉴于上述内容,老站建议:在国家法律面前,请收起你的爱好!无论出于何种目的,切莫涉枪!!!
怎么看,那又能怎么看,他不惹我你就是给我一个火箭我也不会动你,他惹我就算是一把菜刀我也能砍死他!想想南京大屠杀为什么会死三十多万人,老百姓手里没有武器,反正到时候我会第一个投降。